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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的通知

2021-07-22  点击:[]

新媒体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

为保证新媒体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请假制度,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现将教职工的请假制度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请假的种类与期限

第一条教职工请假分为:公假、学习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等。

第二条公假:指工作时间去参加与个人有关的活动的请假。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及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或学术团体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人、人民陪审员;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等。

公假须凭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交分管院长审批后,向人事处提出申请公假。公假视为出勤。

第三条学习假:指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参加在职研究生考试、学习、培训、访问进修或参加市级以上技能(职业)考试的请假。学习假须凭相关准考证、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学校学习通知向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教务处、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学校安排的进修、访学、培训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联系的学习、培训、考试按事假处理。

第四条事假:指教职工因私事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请假。

(一)教职工请事假原则上单次不超过3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部门领导审批即可);3个工作日以上的请假,系、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上报学校人事处审核,由教职工本人将已审批请假资料复印件提交至学院综合办公室。

(二)事假全年累计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期末不得参与先进教职工评选。

(三)事假逾期为旷工。因特殊情况逾期或需延长假期,须提出有力证据或提前三个工作日申请并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意。

第五条病假:指教职工工作期间因病不能上班的请假。

(一)教职工因病请假的,需事前向各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报备,并按学校要求向人事处提供本人相关缴费或入院、出院、病休证明等有效凭证(挂号单不能作为病假凭证)。有授课任务的教师,除须向各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外,还须提前将请假事由和时间告知教务处,办理好调课安排。

(二)病假需提供二甲(县级或相当县级医院)及以上医院相关证明,否则一律按事假计算。学院综合办公室有权查实病况真实性,如一经查实医院证明弄虚作假,其实际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并上报学校人事处。病假每学期累计7—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学期末不得参与优秀教职工评选(有特殊贡献者除外)。

(三)病假到期应立即返回学院上班,如仍须继续请假治疗,假期到期前3个工作日须执医院出具的继续治疗的证明向学院办公室续假(按请假规定程序办理),否则,病假逾期按旷工处理。

病假到期无医院证明仍须继续请假修养的,可请事假。

第六条工伤假:教职工因工受伤,治疗期间,学院依医院诊断证明给予教职工的工伤假。教职工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治疗费用及抚恤标准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婚假:教职工初婚,且结婚证领取时间为正式入职本校并已转正后,可享受婚假。

(一)教职工结婚时(须达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可享有3个工作日的婚假(在四川省外结婚的,可增加1—2天往返路程假,但往返交通费自理)。婚假申请时限为自结婚证书注明日期起一年内有效。

(二)婚假须一次性连续休完,如因学院工作需要可调整假期时间。

第八条丧假:指教职工工作期间因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的请假。

(一)丧假为3个工作日,死亡亲属在四川省外的,可增加1—2天的路程假,往返途中的交通费等,全部由教职工自理。

(二)丧假必须一次性休完,逾期视为放弃。

第九条产假:指女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生育的请假。

(一)产假按国家、四川省现行规定执行(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日)。

(二)产假期满即应回单位上班。

(三)生育第二胎,产假执行国家98天假期。

第十条特殊假期:指教职工在工作期间自费脱产两个月及以上参加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习或1个月及以上的专业培训期间的请假。请假须经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并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按学校人事处相关流程办理手续。自费脱产学习、培训,学院将停发本人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及相关福利待遇,可保留其编制。

学校原则上不办理停薪留职。特殊人才经学校批准办理的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本人其间的社保、公积金全部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因女职工产假期满或教职工病假痊愈复职,本人原岗位已经安排人员工作,学院可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请假逾期,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视为旷工,并按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二、请假手续、审批权限与销假

第十二条请假:教职工请假,本人须填写请假申请,写明请假类别、事由、时间、工作交接情况,并由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院长同意后,送学校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教职工请假至少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并履行书面请假审批手续;3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上报学校人事处;3个工作日以上,经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查明情况后签核具体意见(签明是否同意,准假天数)后送人事处审定,人事处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岗。不论请假时间长短,学院综合办公室应认真做好书面登记备查。书面请假手续交人事处存查。

教师因请假需要调课,必须先经学校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再按上款程序与审批权限办理。

特殊情况的请假。如遇突发紧急情况需要请假,应立即向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同时向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报备。事后24小时内应补办相关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教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伪造事实请假离开工作岗位,经查实后,均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认识的态度,经学院综合办公室上报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按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请假审批手续如有失职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销假:教职工外出或休假结束回校上班,必须到学院综合办公室及学校人事处销假。同时,教师须向教务处、其他人员须向本处室负责人告知销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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