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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主持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办法

2022-07-1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提高全体师生主动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校相关规定、《播音主持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工及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因未履职尽责或管理不当、违规操作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相关人员及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责任区分及追究的对象方式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直接管理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四)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对象:

(一)直接参与实验实训的教师、学生;

(二)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三)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

(四)学院党政负责人。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方式:

1.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经济赔偿;

5.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6.取消晋职晋级资格;

7.关停实验室,责令限期整改;

8.核减绩效;

9.年度考核不合格;

10.党员干部党纪处分;

11.教师行政处分;

12.学生纪律处分;

13.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执行;需要给予教职工行政处分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需要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按照《四川电影电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奖励方式:

1.通报表扬;

2.评奖评优加分;

3.晋职晋级加分;

4.绩效奖励;

5.年度考核加分;

6.学生量化加分;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学校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2021-2022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核成绩核查及课程补(缓)考报名工作
下一条:播音主持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暂行规定